学会章程 / Constitution of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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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属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OCIETY OF METALS ,缩写为:ZJSM。

第二条  本学会是浙江省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团体组织。本学会是浙江省发展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

本学会挂靠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上受中国金属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会团结和组织广大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创优争先,密切结合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生产建设需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生产建设服务,为振兴冶金技术、金属材料工业服务,为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其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开展省内和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的发展。

二、为我省冶金技术、金属材料工业发展提供决策论证,为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发展和生产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三、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四、开展继续工程教育、技术培训和科普工作,帮助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

五、普及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组织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信息和论文集编辑。

七、举荐人才,表彰优秀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宣传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八、举办为会员和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建设。

十一、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二、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人员和具有相当技术职称或职务的其他专业人员。

三、在冶金技术、金属材料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设计,生产建设中有一定成就的技术革新者,劳动模范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上,从事本学科工作的技术骨干。

四、从事冶金技术、金属材料部门管理工作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从事与冶金技术、金属材料学科有关,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省内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与冶金技术、金属材料专业有关,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矿山、勘探、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个人会员应由本人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部讨论通过。

二、申请单位会员应由本单位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取得学会有关科技资料和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学会决议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凡无特殊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学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学会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工作)委员会以及其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组织,并决定其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学会工作计划。

八、领导本学会所属二级组织开展活动。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书面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后,报经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并获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学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监事长一人。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履职情况。

四、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成立学会党组织,学会党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的领导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学会党组织领导成员在理事会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二、学会理事长为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兼任学会党组织负责人,非中共党员的,则由学会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兼任。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基本职责

一、在学会工作中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起到政治保证作用。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积极参与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理事会换届和重要人事变动等工作,发挥政治导向和政策把关作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支持理事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浙江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聘用退休人员以津贴发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科协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